钟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钟祥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3-01-11 17:25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在钟祥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包含传统火药类烟花爆竹和电子鞭炮、礼炮(声音和闪光度与传统烟花爆竹极为相似的电子产品)。

二、禁鞭区域:显陵路以西(含显陵路以东100米红线内,北至明显陵,南至皂当路,镜月湖以北),汉江堤以东,“347国道”以北(东到高速连接线,镜月湖西岸以西,西至汉江堤),董家巷社区中心路以南(向西延伸到汉江堤,东至龙山大道到明显陵)。

三、禁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市综治办、网格办、郢中街道、皇庄街道、南湖棉花原种场、文明办、城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环保、民政、房产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小区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禁鞭规定,共同做好禁鞭工作。

五、凡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罚;对不听劝阻,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

六、凡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办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燃放;未经批准或未在指定的地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追究举办单位及其负责人、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市民有权制止并向有关单位举报;公安机关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点,受理群众举报,对提供有力证据的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对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处罚。(举报电话:110)


钟祥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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