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田某等5人被处理

2022-10-13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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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


2022年9月18日以来,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恩施州来凤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多期开展扩面和区域核酸检测通告,组织要求群众开展核酸检测。工作中,公安机关发现极少数群众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给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隐患。现就5起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案件通报如下:

1. 姚某滕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2022年9月18日至9月21日,姚某滕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来凤县公安局依法对姚某滕作出治安处罚。  

2. 夏某柱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2022年9月18日至9月22日,夏某柱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来凤县公安局依法对夏某柱作出治安处罚。

3. 黄某望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2022年9月24日,黄某望不服从防疫工作人员劝导,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来凤县公安局依法对黄某望作出治安处罚。

4. 杨某权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2022年9月23日至9月26日,杨某权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来凤县公安局依法对杨某权作出治安处罚。

5. 田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2022年9月29日至10月7日,田某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影响了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目前,公安机关已受案调查,将依法处理。

警方提示: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措施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如因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广大群众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疫情防控责任义务,积极配合防疫工作人员进行核酸采样检测,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屏障。对违反相关防疫规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严肃依法处理。


来凤县公安局
2022年10月10日

来源/三峡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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