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区市民养犬行为的通告

2022-04-27 10:08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促进我市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城区市民养犬行为有关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城区范围为:显陵路以西(北至明显陵,镜月湖以北),汉江堤以东,长寿四路以北(东到祥瑞大道南路,镜月湖西岸以西,西至汉江堤),董家巷社区中心路以南(向西延伸到汉江堤,东至龙山大道到明显陵)。

二、市民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束犬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牵引。对于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犬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依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对饲养犬只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场所。对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依照《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犬只伤人的责任人要立即将伤者送医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驱使犬只伤人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场所要在门口张贴犬只禁入标志,管理者或经营者要劝阻携犬人携犬入内,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广大人民群众要主动参与,对违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积极营造文明养犬的氛围,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人居环境。

七、监督举报电话:公安110、城管1231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钟祥市公安局

钟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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