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安全、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和出行环境,提高城区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水平,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城区市政公共设施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告知书所称市政公共设施,是指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沿石、隔离墩、下水道井盖、强弱电井盖、雨篦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广大市民应当做到:
1、自觉维护市政公共设施,共同维护城市形象。
2、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得将车辆驶入人行道,不得故意损毁市政公共设施。
3、发现损毁市政公共设施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4、发现市政公共设施损毁及时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避免造成次生安全事故。
三、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对损毁市政公共设施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提供案发现场周边区域视频影像等资料。
2、损毁市政公共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故意损坏市政公共设施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条款,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工作,感谢大家的配合!
特此告知。
钟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钟祥市公安局
2022年4月25日